宿迁市审计局文件
宿审发〔2022〕10号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宿迁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审计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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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档次 |
违法程度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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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0203602000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2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未及时改正,情节轻微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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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未及时改正,情节一般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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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未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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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0203603000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一般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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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严重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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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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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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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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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0203604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一)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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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4 |
行政处罚 |
0203605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二)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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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5 |
行政处罚 |
0203606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三)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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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6 |
行政处罚 |
0203607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四)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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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7 |
行政处罚 |
0203608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五) |
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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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8 |
行政处罚 |
0203609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一),第十三条(一)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2 |
违反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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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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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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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0203610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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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0 |
行政处罚 |
0203611000 |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规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2 |
违反规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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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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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规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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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0203612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三)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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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2 |
行政处罚 |
0203613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四)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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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3 |
行政处罚 |
0203614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五)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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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4 |
行政处罚 |
02036150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一)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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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5 |
行政处罚 |
02036160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二)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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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6 |
行政处罚 |
02036170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三)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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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7 |
行政处罚 |
02036180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四)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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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8 |
行政处罚 |
02036190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五)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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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9 |
行政处罚 |
0203620000 |
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一)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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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0 |
行政处罚 |
0203621000 |
对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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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1 |
行政处罚 |
0203622000 |
对国家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三)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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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2 |
行政处罚 |
0203623000 |
对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四)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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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3 |
行政处罚 |
02036240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一)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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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4 |
行政处罚 |
02036250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二)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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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5 |
行政处罚 |
02036260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三)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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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6 |
行政处罚 |
02036270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四)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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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7 |
行政处罚 |
02036280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五)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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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8 |
行政处罚 |
02036290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六)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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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29 |
行政处罚 |
0203630000 |
对国家机关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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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0 |
行政处罚 |
0203631000 |
对单位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一)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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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1 |
行政处罚 |
0203632000 |
对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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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2 |
行政处罚 |
0203633000 |
对单位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三)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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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3 |
行政处罚 |
0203634000 |
对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四)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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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4 |
行政处罚 |
0203635000 |
对国家机关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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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5 |
行政处罚 |
0203636000 |
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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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6 |
行政处罚 |
0203637000 |
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一)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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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7 |
行政处罚 |
0203638000 |
对国家机关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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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8 |
行政处罚 |
0203639000 |
对国家机关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三)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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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39 |
行政处罚 |
0203640000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一)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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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0203640000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一)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4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2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5%-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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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0203641000 |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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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0203641000 |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二)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4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25%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5%-3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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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0203642000 |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三)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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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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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0203643000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一)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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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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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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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0203644000 |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二)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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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0203644000 |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二)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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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0203645000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三)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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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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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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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0203646000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四)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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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违反规定,造成财政收入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销毁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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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0203647000 |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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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0203647000 |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4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宿迁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